原告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无业,系本案争议的被保险人何成龙之妻。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饶建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善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俊浩,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
审 判 长 昌子国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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