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某
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江贝
原告简某某,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江贝,务农。
原告简某某诉被告江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江贝购买原告简某某货物,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2143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14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贝给付原告简某某货款21430元。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处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江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3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江贝购买原告简某某货物,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2143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14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贝给付原告简某某货款21430元。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处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江贝负担。
审判长:黎清楚
书记员: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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