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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摩根凯某(荆门)热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林,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摩根凯某(荆门)热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仁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简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摩根凯某(荆门)热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简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林,被上诉人摩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伟、王亚丽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如果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简某某主张赔偿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损失的请求是否该支持。
对本案仲裁时效的问题。简某某认为,本案仲裁时效应从摩根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即2018年2月8日开始起算,简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仲裁,故没有超过仲裁时效。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仲裁时效从2012年12月18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计算,因摩根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属仲裁时效中断情形,从2018年2月8日终止劳动合同时重新计算,本案也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摩根公司认为,仲裁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简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向摩根公司递交了申请书,表示放弃公司养老保险统筹,自愿购买新农保,并领取了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发放的保险补贴,而且简某某于2012年自己购买了新农保,所以简某某从2010年6月开始就已知道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退休后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仲裁时效最迟从2012年10月18日开始起算,简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与此衔接,对超过仲裁时效的诉请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法定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般而言,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摩根公司准备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时,简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向摩根公司递交了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参加公司养老统筹,自已购买新农保,并领取了公司发放的保险补贴,此时简某某就知道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退休后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权利已被侵害,而且简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2012年12月自己购买了新农保,更能说明简某某退休时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利被侵害是明知的,所以本案仲裁时效最迟从2012年10月18日即简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起算。简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次,本案是否存在法定时效中断情形。在简某某申请不参加公司养老保险统筹并领取了公司发放的养老保险补贴后,说明双方对用工协议内容进行了变更,也说明简某某自己放弃了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双方履行用工协议,不能视为摩根公司同意为简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故简某某认为摩根公司同意履行用工协议属仲裁时效中断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简某某要求摩根公司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简某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简某某主张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与摩根公司仍系劳动关系,简某某二审提交的保险单及摩根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简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有误的问题,因与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仲裁时效问题无关,故本院不予审查。简某某要求二审调取证据也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故二审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许德明

书记员: 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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