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嘉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羊焕发
书记员:茅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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