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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宝某与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简宝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简宝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宝某与被告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宝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建军
审判员:高斌
审判员:吴克

书记员: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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