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某
董志德(湖北襄阳明正法律服务所)
马某建
高天亮(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亮,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简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需查明案涉车辆在登记车主许能波与林木伟、简某某之间移转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0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简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需查明案涉车辆在登记车主许能波与林木伟、简某某之间移转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0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简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建立
书记员:袁晓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