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平
张明某
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永红
湖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习洪(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答保平,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某,无职业。系答保平之妻。
上述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书洪,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下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下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习洪,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答保平、张明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答保平、张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书洪,被上诉人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红,被上诉人湖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习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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