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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戴某某物业顾某(上海)有限公司与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第一太平戴某某物业顾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ROBERTALEXANDERJAMESMCKELLA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光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澄,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第一太平戴某某物业顾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戴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唐琴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代理审判员 刘华

书记员: 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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