笪振勤
笪广会
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倪某某
高超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
马学印
孙迎春
原告笪振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笪广会(与笪振勤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超(与倪某某系夫妻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县城关文化街。组织机构代码8052269-3。
负责人李鹏,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迎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笪振勤与被告倪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笪振勤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笪振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笪振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笪振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笪振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笪振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笪振勤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李永顺
审判员:杜林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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