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彭腊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周悦,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彭腊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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