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沚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倪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云,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沚莹与被告张少岳、施某某、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沚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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