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琨,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萍,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负责人:吴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男。
原告符林某、符某与被告上海集盛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肇事司机刘东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本院判决刘东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东坤不服本院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必须以刘东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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