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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安某与罗龙汉、湖南基础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符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龙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被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奇勇,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安某与被告罗龙汉、湖南基础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安某以与被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龙汉、湖南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安某撤回对被告罗龙汉、湖南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符安某负担。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 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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