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上海捷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华兴。
竺某某与翟某某、钱某某、第三人上海捷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竺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第三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卧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竺某某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上海捷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卧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竺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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