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陵,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竺平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竺元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竺某某诉被告竺某某、竺某某、竺平安、竺元安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竺某某交纳案件受理费,2018年5月10日,原告竺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竺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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