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竺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系被告丁某某女儿),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衍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蔡燕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衍丰(系被告蔡燕倩丈夫),住同被告蔡燕倩。
被告:徐笑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徐衍丰(系被告徐笑添父亲),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赵见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上海浦东金三角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厉瞬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海,男。
原告竺建平、翟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追加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为共同被告,追加上海浦东金三角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金三角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被告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徐某某、徐衍丰、被告蔡燕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衍丰、被告徐笑添的法定代理人徐衍丰、第三人金三角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见英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竺建平、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协助两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并由第三人金三角房地产公司予以配合。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5日两原告与徐福根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徐福根取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两原告,房屋总价160万元,2014年5月10日前支付定金10万元,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90万元,2014年6月10日前支付房款40万元,余款20万元在系争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后支付。同时约定政策允许上市转让时,徐福根应在60天内配合办理过户至两原告名下的手续。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如约支付了140万元购房款,徐福根及其家人也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装修入住至今。2012年5月30日,系争房屋核准登记在第三人金三角房地产公司名下,至今已满三年,符合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但经原告多次催促,徐福根均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徐福根于2016年11月28日去世,被告徐某某、徐衍丰作为徐福根的法定继承人理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丁某某、赵见英、蔡燕倩、徐笑添作为共同被安置人亦应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丁某某辩称,徐福根与两原告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时,其已与徐福根离婚,徐福根与被告赵见英当时系夫妻关系。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希望原告在价格方面对被告适当补偿。
被告徐某某辩称,买卖合同是徐福根和两原告签订,被告当时并不知情。系争房屋确已满三年,可以办理产证,但因赵见英人找不到,无法至动迁公司签字,故产证迟迟未办理。现同意将系争房屋继续出售给两原告,也同意配合两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房屋出售价格不同意,要求两原告补偿被告50万元的房屋差价。
被告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共同辩称,系争房屋确实已交付,但交付时间不清楚。确认徐福根收到售房款140万元,尚余20万元售房款未付。现同意配合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要求两原告支付被告50万元房屋差价。
第三人金三角房地产公司辩称,因被告赵见英人找不到,无法亲自至房产交易中心签字,故无法开具五联单。现同意配合被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4月17日,徐福根与拆迁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被拆迁人和安置人为:徐福根、丁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该动迁中被安置的房屋之一。
2014年5月25日,原告竺建平、翟某某与徐福根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徐福根将其取得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两原告,房屋建筑面积87.92平方米,出售总价16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两原告应于2014年5月10日前支付定金10万元;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90万元;2014年6月10日前支付房款40万元;余款20万元在办理完以两原告为权利人的产证时支付。合同第四条约定,政策允许系争房屋上市交易时,徐福根应在60天内配合两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后徐福根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方支付的系争房屋购房定金10万元。
2014年5月25日,原告翟某某向徐福根银行账户转账31.5万元和58.5万元。同日,徐福根向两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售房款90万元。
2014年6月8日,原告翟某某向徐福根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2014年6月10日,徐福根向两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房款40万元。
2017年11月27日,徐福根因病去世。
另查明,2012年5月30日,系争房屋核准登记在第三人金三角房地产公司名下。系争房屋已交付两原告。
徐福根的父母先于徐福根死亡。徐福根结婚两次,被告丁某某为第一个妻子。丁某某与徐福根共生育一子一某,分别为被告徐衍丰、徐某某。被告赵见英为第二个妻子,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徐福根和赵见英在民政局离婚,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言明女方放弃动迁安置房中的一切份额和权益。
审理中,1.原告称系争房屋过户给两原告符合目前的限购政策,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愿意补偿被告2万元,同时余款20万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徐福根签署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徐福根签署上述售房合同后,被告赵见英作为被安置人并未提出异议,且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表示愿意放弃动迁安置房中的一切份额和权益,故应视为亦放弃了其所享有的上述售房合同中所涉房屋的相关权利。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对系争房屋继续出售给两原告不持异议,并愿意配合两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应视为对徐福根所签售房合同的追认,故本院对《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根据《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徐福根应在政策允许过户时的60天内为两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系争房屋核准登记在被告金三角房地产公司名下已满三年,符合了相关政策要求,两原告主张过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然因徐福根去世,则徐福根的法定继承人徐衍丰、徐某某以及动迁协议确定的其他被安置人丁某某、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负有协助两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的义务,两原告要求本案被告协助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要求补偿房屋差价50万元的主张,无相关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万元,于法无悖,予以照准。余款20万元,两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由两原告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给付被告。被告赵见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第三人上海浦东金三角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应于履行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后立即协助原告竺建平、翟某某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竺建平、翟某某名下;
三、原告竺建平、翟某某应于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履行前述第一、二条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后当日支付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剩余房款20万元;
四、原告竺建平、翟某某于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履行前述第一、二条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后当日支付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补偿款2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0,660元,由被告丁某某、徐某某、徐衍丰、蔡燕倩、徐笑添、赵见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吴建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