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54号
组织机构代码:58548924-2
法定代表人何历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贺某某,成年,村民。
被告周某某,成年,村民。
被告刘典平,成年,村民。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周某某、刘典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三被告已停止侵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清志
代审判员 陈明辉
人民陪审员 许美成
书记员: 杜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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