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
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
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民营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76743566-7。
法定代表人:李文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民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汤显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被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2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决定合并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分别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906.00元,减半收取计4953.00元,由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分别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本诉原告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906.00元,减半收取计4953.00元,由反诉原告竹溪鑫禾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峰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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