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胡某某。
被告竹溪县县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童志铭。
委托代理人华松,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竹溪县县河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竹溪县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9元,减半收取4324.5元,由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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