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57038807H。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竹溪县泉溪镇九池沟煤矿。住所地:竹溪县泉溪镇。注册号:420300000081797。负责人:龚国生,该矿矿长。被告:竹溪县广某某煤矿。住所地:竹溪县泉溪镇。注册号:420324000003791。负责人:龚国生,该矿矿长。被告:竹溪县隆广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沟*组。注册号:420324000015912。法定代表人:龚国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竹溪县飞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泉溪镇双桥铺村*组。注册号:420300000202122。法定代表人:龚国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被告:龚太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系龚国生之子。被告: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系龚国生之女。被告:王承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系龚国生之母。
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竹溪县泉溪镇九池沟煤矿、竹溪县广某某煤矿、竹溪县隆广石料有限公司、竹溪县飞远煤业有限公司、熊艳、龚太方、龚娟、王承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属其自愿,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756元,减半收取计25878元,由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连友
审判员 封晓云
审判员 柏自奎
书记员:姜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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