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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

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8元,减半收取11784元,由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8元,减半收取11784元,由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扬庆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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