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57038807H。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余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绎
审判员:徐昌斌
审判员:许美成
书记员:唐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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