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溪县小马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942号。
法定代表人:刘君美,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661172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珑,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竹溪县小马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竹溪县小马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小马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竹溪县小马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明安辉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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