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构代码:74767831-1。
法定代表人罗显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英,女,系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夏世兵,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溪城罚字(2015)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夏世兵未经建设规划部门许可,在城关镇红光村一组新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41.6平方米。其行为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停工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未予停工;申请执行人遂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作出立即停止建设、三日内拆除新建的违法建筑物,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溪城罚字(2015)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立即停止建设,三日内拆除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处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现催告书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溪城罚字(2015)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的事项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处罚事项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溪城罚字(2015)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夏世兵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卫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刘定保
书记员:李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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