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国土资源局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刘玉东
竹溪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达余。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刘玉东,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竹溪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彭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竹溪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竹溪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50元,减半收取78825元,由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竹溪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50元,减半收取78825元,由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贺荣明
审判员:胡扬庆
审判员:王丹蕊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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