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国土资源局
刘玉东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蒲耀林(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达余。
委托代理人刘玉东。
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强。
委托代理人蒲耀林,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00元,由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00元,由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胡扬庆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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