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山欣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七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98035626t。
法定代表人帅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山欣泰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竹山欣泰混泥土有限公司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926元,现原告竹山欣泰混泥土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法》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竹山欣泰混泥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康东
书记员:李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