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正明,男,出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冯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正明、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吕正明、冯某某有和解意愿,双方协商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森
书记员: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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