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帮柱
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湖北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思贤(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帮柱,系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现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现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滨河东路63号3幢。
法定代表人卢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贤,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申宏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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