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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城关镇矿山设备经营部与湖北圣玉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竹山县城关镇矿山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经营者冯胜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圣玉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国际绿某某城1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543446-3。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山县城关镇矿山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圣玉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竹山县城关镇矿山设备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城关镇矿山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竹山县城关镇矿山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邵忠明

书记员: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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