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
法定代表人:全照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生,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私下协商一致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30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康东
书记员: 张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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