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号。负责人:贺杰锋,该分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87759890XL。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童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立钧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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