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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邹某等与武汉市第一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51岁,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28岁,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邹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26岁,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宁,该院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邹某、邹惠与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邹某、邹惠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玉毅

书记员: 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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