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务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青某,无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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