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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与段青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务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青某,无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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