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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九里回族乡赵庙村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史雄斌 审 判 员  陈立忠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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