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
童某
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秦某为与被上诉人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某又以与被上诉人童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上诉人秦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上诉人秦某负担。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廖刚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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