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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严建明等与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严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严建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严建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汪君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樊崔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杨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何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芳畈供电所。住所地:大悟县芳畈镇芳畈街。
负责人樊兵,该供电所所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柏,大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参加诉讼事宜和代收法律文书;参加调解或与被告自行和解;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或代领标的款。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负责人李先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调解、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南临街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一切诉讼事宜。

原告童某某、严建明、严建宏、严建义、汪君霞、樊崔元、杨茜、何丹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芳畈供电所与被告葛某某、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童某某、严建明、严建宏、严建义、汪君霞、樊崔元、杨茜、何丹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芳畈供电所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某某、严建明、严建宏、严建义、汪君霞、樊崔元、杨茜、何丹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芳畈供电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童某某、严建明、严建宏、严建义、汪君霞、樊崔元、杨茜、何丹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芳畈供电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童某某、严建明、严建宏、严建义、汪君霞、樊崔元、杨茜、何丹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芳畈供电所负担。

审判员  刘桦

法官助理魏有伟 书记员周升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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