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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诉周某某、王东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童某某
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东阳
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阳,系周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童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童某某负担。

审判长:柴卓
审判员:郭生俊
审判员: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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