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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与江某某、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
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

上诉人童某为与被上诉人江某某、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萍、宋光亮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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