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首市。被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首市。
原告童成林诉被告张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童成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成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童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童成林负担。
审判员 邹雨芳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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