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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彬敏、戴某与高某某、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童彬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帅,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惠某某(系原告高某某的舅舅),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五村XXX号XXX室。
  被告: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童彬敏、戴某诉被告高某某、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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