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冠周,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海波,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童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韩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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