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方琴
张某某
方国新
原告童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琴,农民。
被告张某某,成年,农民。
被告方国新,成年,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方琴、张某某、方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本院在受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方琴、张某某、方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判长:屈斌
书记员:黄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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