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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诉方琴、张某某、方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童某某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方琴
张某某
方国新

原告童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琴,农民。
被告张某某,成年,农民。
被告方国新,成年,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方琴、张某某、方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本院在受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方琴、张某某、方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判长:屈斌

书记员:黄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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