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瀚月,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杨世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杨世毅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
原告童某某、胡某、陈彬与被告肖某某、杨某、杨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童某某、胡某、陈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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