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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李正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童某某
黄在军(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李正直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在军,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正直。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正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以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童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童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俊

书记员:崔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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