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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童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被申请人荆州市弘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童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荆州市弘源物流有限公司、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荆州市弘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鄂D×××××(现位于猇亭区磨盘春江服务站)车辆,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帐户,帐户为工商银行622237000861487,限额3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荆州市弘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鄂D×××××(现位于猇亭区磨盘春江服务站)车辆,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帐户,帐户为工商银行622237000861487,限额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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