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吴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童侃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三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天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童某某、吴美英、童侃华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天福名下的存款2,273,37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童某某、吴美英、童侃华以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某某、吴美英、童侃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童某某、吴美英、童侃华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天福名下的存款2,273,37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童某某、吴美英、童侃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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