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童丽莎、吴石某、肖某某诉王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童丽莎
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吴石某
肖某某
王某

原告童丽莎。
原告吴石某。
原告肖某某。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童莉莎、吴石某、肖群健诉被告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聂长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凯飞、人民陪审员陈锡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莉莎及委托代理人叶世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本人与原告童莉莎并不相识,但与原告童莉莎的儿子胡某关系较好。2014年春节前,胡某找到本人要求帮助销售及租赁其家庭的楼房门面,后本人与原告童莉莎订立了委托租赁合同。接受委托后,本人聘请员工2人值守5个多月,并支付其工资及生活费用,原告童莉莎承诺付给营业额30%作为报酬。通过努力本人将搁置几年的六挡门面全部租出,原告童莉莎提出只付给本人2000元酬金,于情于理不可接受。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讼的焦点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租金的转交、报酬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童莉莎与被告王某口头订立代理出租门面房合同,被告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郑能武、徐鑫辉,原告童莉莎向其支付佣金作为报酬,该合同的性质为行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按上述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被告王某将门面代理出租给徐鑫辉及郑能武,共收取租金30000元。按上述法律规定,应将租金转交给委托人童莉莎。由于被告王某未依法履行转交租金的义务,故原告童莉莎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要求原告支付其报酬的主张,实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王某并未在本案中明确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百零四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童莉莎门面房租金30000元。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5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讼的焦点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租金的转交、报酬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童莉莎与被告王某口头订立代理出租门面房合同,被告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郑能武、徐鑫辉,原告童莉莎向其支付佣金作为报酬,该合同的性质为行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按上述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被告王某将门面代理出租给徐鑫辉及郑能武,共收取租金30000元。按上述法律规定,应将租金转交给委托人童莉莎。由于被告王某未依法履行转交租金的义务,故原告童莉莎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要求原告支付其报酬的主张,实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王某并未在本案中明确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百零四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童莉莎门面房租金30000元。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聂长明
审判员:何凯飞
审判员:陈锡文

书记员:张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