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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与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XX,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胜利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XX,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XX与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X,被告郭XX委托代理人商显锋、丁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郭XX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明确表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的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章XX与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郭XX间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郭XX共同给付原告章XX借款16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郭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传斌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

书记员:徐秀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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