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7年1月2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还欠原告20万元,第一被告承诺于年4月26日前还款,第二被告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拖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辩称:已经将借款20万元偿还给原告章鹏飞,至此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韩某某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多次借贷,经双方对账,于2017年1月26日签订担保承诺书,确认截止到当天,被告张某某仍欠原告章鹏飞20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4月26日前归还此笔借款,被告韩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举证曾于2017年3月8日还款94000元,于2017年3月20日还款四笔,金额分别为48000元、40000元、40000元、41000元,共计还款263000元。原告认可被告上述还款情况,称上述还款与本案无关,不是偿还本案借款,并称被告在本院审理另案中,承认还欠原告200000元。经复制本院另案于2017年9月22日所做调查笔录,被告张某某称截止做笔录时还欠原告200000元。
原告章鹏飞与被告张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炜、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贺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章鹏飞与被告张某某、韩某某之间签订的担保承诺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张某某在本院另案对其所做调查笔录中认可截至当日仍欠原告20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知晓,应当对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章鹏飞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韩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某某、韩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兴
书记员:古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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